诋毁英烈,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为什么?

时间:2023-11-21 10:33:46  热度:0°C

诋毁英烈,已经抓了三个,还有一个自首。请听音频:

文字如下:

大家好,这里是我的微信公众号,名叫“静思有我在读书”。我还有一个公众号,名叫“静思有我”,欢迎关注。

我在昨天,也就是2月21日的节目里面说,前两天我发现一个笔名叫辣笔小球的人诋毁英雄和烈士,被微博禁言一年之后,我依然觉得不解气,还希望他被抓起来。

我在节目里面说,我当时并没有去学习法律条文,所以并不知道严格按法律规定能不能抓他,我当时那样想,只是一个普通百姓的一种“情绪”而已。

昨天做完节目之后,我认真地学习了一下相关的法律,并和律师朋友进行了交流。我这个公众号的名字叫“静思有我在读书”,是和“静思有我读书会”,相呼应的一个公众号,这说明,我确实想和大家一起认认真真地读一读书。我想,读法律的书,是读书的重要内容。所以我这一次的学习法律的行为,算是一次践行“读书”理念的实际行动。

到目前为止,这一次侮辱英雄和烈士的人已经抓了三个。一个是2月19日被南京市***局抓的,姓仇,男,38岁,南京人,网名叫“辣笔小球”。一个是2月20日被北京市***局抓的,姓陈,男,28岁。一个是2月21日被广东省茂名市***局抓的,姓田,男,40岁。

这里说的三个被抓的人当中,前面两个被抓以后,2月21日,还有一个人主动到四川省绵阳市***机关投案自首。这个人姓杨,男,25岁,四川绵阳涪城区人。在四川省绵阳市***局的通报当中,描述杨某投案自首的时候,前面用了一个情景式的表述叫“迫于***机关压力”。

那么,这个姓杨的,是迫于***机关的什么压力呢?我想,***机关给违法犯罪分子制造的压力肯定是方方面面的,但我认为,这一次对于诋毁英雄和烈士的行为,***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制造的压力中,有一点特别值得一说,那就是北京市和南京市在抓获诋毁英雄和烈士的人的时候,所采用的两个名目。第1个名目是性质,性质是“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也不是民事拘留。第二是罪名,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有的朋友可能有点纳闷儿了,这些人的错误是诋毁英雄和烈士,我们专门有一个《英雄烈士保***》,是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那么为什么不用侮辱英雄烈士方面的罪名抓他们呢?

寻衅滋事罪最常见的表现是在公共场合起哄***,现在却用来惩罚在网上发表错误言论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好像有点扯。

事实上,这样操作正是***机关给违法犯罪分子制造强大压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因为这样操作可以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给诋毁英雄和烈士的人予以最严厉的惩戒。

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这样做,可以对那些人惩罚得更重一些。

为什么这么说呢?

《英雄烈士保***》第26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段话透露出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英雄烈士保***》并没有直接指出侮辱英雄和烈士的行为,具体应该怎么处罚,比如:抓不抓?判几年?罚款多少?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第2层意思是,《英雄烈士保***》指出,侮辱英雄和烈士的行为,应该按照规定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简单的说,这样的行为和其他所有的违法行为一样,都可能面临着三个层级的责任追究,最低层级的是民事责任,第2个层级是行政责任,第3个层级是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民事责任最常见的表现就是“赔钱道歉”,行政责任最常见的表现就是“拘留罚款”,刑事责任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判刑坐牢”。

那么对于诋毁英雄和烈士的行为,我们是希望他赔钱道歉呢?还是希望他们被拘留罚款呢?还是希望他们被判刑坐牢呢?

毫无疑问,判刑坐牢是最重的。从一个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朴素情感来说,为了有效地惩戒这些没有良心的东西,最好是判刑坐牢。判刑坐牢,也就是追究刑事责任。

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的责任相对应的,老百姓口中所说的“抓起来”这句话,其实对应着三种方式。

“抓起来”,这个口语对应的法律术语应该叫“拘留”,但是,分别对应三种拘留,分别叫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民事拘留,主要是针对那些在审判活动中妨碍诉讼活动的人,也就是特指那些妨碍***审判的人,比如打击报复法官、证人等。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可以直接判处他民事拘留,交给***机关看管,一般看管在看守所,时间不超过15天。

行政拘留,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情节不严重的打架***,还有就是我们酒后驾车——请注意是酒后驾车,而不是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就要判刑坐牢了。这些行为,由***机关决定进行处罚,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时间不超过15天,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刑事拘留,就不一样了。

一方面,前面说的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都是对错误行为已经最后定性了、从而作出的最后的处罚决定。而刑事拘留意味着只是“怀疑”***犯罪了,但是担心他跑了,或者担心毁灭证据,所以先把他抓起来,也就是进行刑事拘留了。所以,采取刑事拘留,并没有对错误行为最后下结论,最后下结论需要***的判决。

另一方面,既然把一个人刑事拘留了,就是“怀疑”他触犯了《刑法》。《刑法》是干什么的呢?《刑法》就是专门管判刑坐牢的。

毫无疑问,判刑坐牢自然比前面的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看守所里面最多关15天,要严重得多。因为在“判刑坐牢”里面,比较轻的叫拘役,拘役的时间是一个月起步,6个月以下。比拘役更重的处罚叫***,那就是6个月以上,一直到20年。再严重一点就是***。***上面,还有***——这都是老百姓所说的“判刑坐牢”的范畴。当然严格的说,判刑坐牢的范畴里面,还包括比拘役还轻一点的处理,叫管制、判处罚金、*********。

而这一次,北京市、南京市和广东省***机关抓了诋毁英雄和烈士的人,都是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既然是刑事拘留,下一步就是奔着“判刑坐牢”去的。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起点有点高。

所以,当北京市和南京市***机关各抓了一个诋毁英雄和先烈的人之后,四川的一个侮辱英雄和烈士的人就“迫于***机关压力”,就主动投案自首了。

因为,从南京市、北京市***机关的行为来看,在网上诋毁英雄和先烈,后果就不仅仅是被批评教育,或者被封号,也不仅仅是罚点款,也不仅仅是拘留15天,而是大概率奔着至少一个月以上的判刑坐牢去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明明是诋毁英雄和先烈的行为,为什么要以“寻衅滋事罪”对这些人刑事拘留?为什么不直接用侮辱英雄和先烈方面的罪名呢?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点,对一个人进行刑事拘留,乃至以后对他判刑坐牢,必须也只能依据《刑法》和另外一个关于外汇领域犯罪的单行刑法,别的法都不行。比如,我们不能依据《英雄烈士保***》对一个人判刑坐牢,因为《英雄烈士保***》里面没有具体规定,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应该咋判、判多少。《英雄烈士保***》里面只是说:“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这里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就只能依据《刑法》。——当然还要依据《刑事诉讼法》。

那么《刑法》里面对于侮辱英雄烈士的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呢?

以前,《刑法》里面没有专门就侮辱英雄烈士的犯罪进行具体规定,直到2020年12月26日才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就叫“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是这么规定的:“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9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但是……

说事儿就怕“但是……”

但是,这个刑法修正案要到2021年3月1日才实行。3月1日,距离今天不到10天的时间了。所以前面说的那两个侮辱英雄烈士的人,是在这个刑法修正案生效前10天左右犯的事儿,所以不能用这个《刑法修正案》来处理他们。

那怎么办呢?

那只能按照现有的刑法条款来处理他们。在现有的刑法条款里面,寻衅滋事罪是跟他们的行为符合的。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含义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以处5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公共场所,二是起哄***,三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这三个关键点的共同关键点是“公共场所”这个词。

网络,算不算公共场所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他可以说算,你也可以说不算。各有各的理解。

但这些理解都不能算,只有法律规定才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3年9月,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一句话,网络,算公共场所。

OK,在网络上诋毁英雄烈士,就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5年***。

这就是北京市***局和南京市***局以“寻衅滋事罪”对两个在网上侮辱英雄烈士的人,采取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的法律逻辑。目前广东省茂名市***局的通报中,只提到了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没有提到罪名,不知道是省略了罪名,还是具体案情不同而另有考虑。

四川的那个诋毁英雄烈士的人,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迫于***机关的压力”,向***机关投案自首。自首以后,这个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追究了行政责任,被行政拘留7天。从一般的逻辑上推断,大概率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个人的自首情节,或者具体这个人的案情不同。

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次,惩罚在网上侮辱英雄烈士的人,***机关既严格遵守了现有法律规定,又恰到好处地尽量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又考虑到了自首情节和具体案情的区别。

不过,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要判刑坐牢,***机关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谁有最终的决定权呢?回答是:***。最终要看***是否认定他们犯了寻衅滋事罪。

让我们拭目以待!

另外,要顺便说一下,前面提到的最高***和最高***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关于网络也属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并不是专门针对诋毁英雄和烈士的这一种错误行为的,侮辱其他人,也照样可以用寻衅滋事罪来惩罚。即便没有侮辱人,只要发布或者转发虚假信息,如果***后果严重,也可能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5年***。

这方面有很多典型案件,2018年就发生了几起。

比如:当年仁寿县两名***在执行任务中牺牲,有人在网上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是拿了证的土匪”等侮辱***的言论,后来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再比如,一个姓郭的人发布了一篇名叫《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的文章,后被认定为是虚假信息,文章作者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同样,还有一个姓秦的人,写了一篇名叫《乌鲁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后被认定为虚假信息,文章作者被***判处寻衅滋事罪。

当年5月,吉林省发生***,有人却趁机在网上发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当年3月,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再***一次”,此人后来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所以,归根结底,在网络上,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话,不能乱说。乱说话,很容易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甚至判刑。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网络上,比在现实生活中,更不能乱说话。

因为,在网上随便说一句话,就有成千、上万、上亿的人听到,如果说错了,后果比在现实生活中说错话更严重。在现实生活中说错话,听到的人往往比较少,大多数也就三五个人听到,上百人听到就算是很多的了。而法律对于错误行为的处罚,既要看行为本身,更要看行为导致的***后果的大小。同样的错误行为,后果越严重,处罚就越重。说一句错话,三五个人听到了,后果虽然也不好,但后果不算严重,可能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事儿了。如果成千、上万、上亿的人听到了,可能就要判刑坐牢。这就是在现实生活中说错话,和在网络上说错话,后果上的区别。

读法律方面的书,是读书的重要内容。我愿意在今后的日子里,在这个“静思有我在读书”公众号和“静思有我读书会”里面,和朋友们一起,多读一读法律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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